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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怎麼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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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患者怎麼立遺囑?

精神病患者怎麼立遺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精神病患者如果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訂立的遺囑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寫遺囑要注意什麼?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

2、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依《繼承法》,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至於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並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5、遺囑人可以撤消、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消、變更公證遺囑。

對於精神病患者立遺囑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遺囑的相關構成要件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特別是對於遺囑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必須是遺囑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遺囑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