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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怎樣寫法律才有效

遺產繼承 閱讀(1.79W)
代書遺囑怎樣寫法律才有效
1. 代書遺囑須由被繼承人親自口授遺囑內容,並由其中的一個見證人代為書寫。
2.代書遺囑須有兩人以上在場見證,見證人中的一人可為代書人。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找下列三種人來充當遺囑見證人,否則將可能會導致這份代書遺囑無效。根據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條之規定,不能充當遺囑見證人包括: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這些人主要指繼承人、受遺贈人能否取得遺產、取得多少遺產會直接影響其利益的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
3. 遺囑見證人須在場親自見證代書遺囑的全部過程。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都需要在遺囑上簽名;代書遺囑上必須註明年、月、日。當然如果確實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用捺印或者蓋章方式代替簽名。
在條件允許的情形下,建議可以將代書遺囑立遺囑的場景進行現場錄影,強化這份代書遺囑的證明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