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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怎樣才有效

遺產繼承 閱讀(2.82W)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的寫法要求,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有明確的規定。
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代書遺囑怎樣才有效

即代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是: 1、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2、見證人之一代書; 3、要註明代書遺囑的年、月、日;
4、要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同時,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下列人員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這個利害關係人,還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都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法律依據: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