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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寫遺囑的法律效力怎麼認定?

遺產繼承 閱讀(2.63W)

一、律師寫遺囑的法律效力怎麼認定?

律師寫遺囑的法律效力怎麼認定?

律師寫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要求該代書遺囑必須在形式上和實質上符合法律規定。律師代寫的遺囑有法律效力,遺囑人不識字或因生病等不能書寫,或者不願意自己書寫的,可以委託他人代寫遺囑。律師遺囑見證是一種法律適用。也就是說,律師對當事人請求見證的遺囑,要依據有效的現行法律、法規以及政策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二、代書遺囑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民法典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第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第四,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著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律師寫遺囑的具體效力是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如果律師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和身份要求,那麼所訂立的遺囑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另外遺囑人還可以對遺囑進行公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