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遺囑房產分割前的處置權規定是什麼?

遺產繼承 閱讀(5.4K)

一、遺囑房產分割前的處置權規定是什麼?

遺囑房產分割前的處置權規定是什麼?

1、遺囑房產分割前的處置權規定是對於任何人來說,房產沒有分割完畢之前都不能夠處分遺產。遺產尚未開始繼承時(即被繼承人還未死亡),法定繼承沒有開始,這時“遺產”仍然是被繼承人合法財產,法定繼承權人無權處分遺產。這時應該以無權處分財產規則來處理,即:法定繼承權人轉移財產(買賣、贈與等)的,為效力待定行為,如果被繼承人事後未追認,該行為無效,應由該繼承人承擔責任,如果財產受讓人是善意且從正規途徑取得(合理價格,動產已交付,不動產已登記),受讓人可以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繼承人向被繼承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007年10月以後行為的),繼承人向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受讓人可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原財產應返還(2007年以前行為的,尤其是合同行為適用);如果是惡意(即知道繼承人無權處分該財產),那麼受讓人應當返還原財產或與繼承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被繼承人事後追認其效力,當然轉移行為是有效的。

2、如果繼承已經開始而遺產尚未分割,那麼按照民法典該遺產是屬於所有法定繼承人共同共有的,如果某一法定繼承人私自轉移該遺產,由於共同共有中處分需要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才可進行,所以屬於無權處分,仍舊按上述無權處分規則來處理,即以全體共有人的追認為有效前提,否則按上述無效的後果處理。

3、如果遺產已經分割,屬於該繼承人應分得財產的,他有處分權,不存在轉移財產的責任;不屬於該繼承人應分得財產的,如果轉移財產,屬於侵犯其他法定繼承人財產權,財產權人有權要求損害賠償或者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二、放棄遺產的過程是什麼?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它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以前,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放棄遺產可能帶來的後果主要有這樣幾種:

(1)第一順序數個繼承人中的一個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由第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

(2)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遺產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3)全部繼承人放棄遺產的,遺產即成為無主財產;

(4)遺囑繼承人之一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按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

我們國家對於遺產在進行處分的時候,是有時間方面規定的限制的,比如說最常見的就是在遺產沒有分割完畢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夠隨意的處分財產。那就是屬於一種無效的處分財產的行為。也不會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