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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遺囑的法律效力條件是怎樣的

遺產繼承 閱讀(1.97W)

一、手寫遺囑的法律效力條件是怎樣的

手寫遺囑的法律效力條件是怎樣的

1、遺囑內容要明確具體;

2、遺囑只能處分被繼承人死亡時合法遺留的個人財產;

3、手寫遺囑在書寫時要求被繼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有充分的認知與瞭解;

4、遺囑內容本身不能夠附生效條件,否則所附的條件將會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5、手寫遺囑要求被繼承人親自書寫,內容也是要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變更和撤銷遺囑

遺囑人在設立遺囑以後,由於主客觀原因可以依法變更遺囑的某些具體內容,也可以撤銷原立遺囑的全部內容。遺囑人變更或者撤銷原立遺囑,一般應當用原立遺囑的方式、程式進行,也可以用新立遺囑變更或撤銷原立遺囑。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互牴觸的,原則上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後又取消其所立的遺囑;遺囑的變更是指遺囑人在遺囑設立後對遺囑的內容作出部分的修改。遺囑的撤銷和變更都是遺囑人對其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內容的改變,只不過撤銷改變全部內容,變更僅變更部分內容。

根據有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撤銷或變更遺囑有以下幾種方法:

1、遺囑人另立遺囑並在新的遺囑中宣告撤銷或變更原來所立的遺囑。

2、遺囑人直接將所立的遺囑銷燬或在所立的遺囑上進行變更。

3、遺囑人可以通過自己的與遺囑內容相牴觸的行為,變更、撤銷原來所立的遺囑。如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發生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4、遺囑人前後立了幾個遺囑,雖然在後面的遺囑中並未明確宣佈前面的遺囑被撤銷或予以了變更,但如果前後遺囑的內容矛盾,則應當以後面的遺囑為準,前面所立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被變更,但不相牴觸的部分繼續有效。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是可以隨時進行變更,這個是立遺囑人的權利。每個人都有權利對自己的財產訂立遺囑,並且大家在訂立遺囑的時候,最好是不要在年紀很大或者是生病的時候,因為這樣容易導致遺囑無效。那麼自己的財產不可以按照自己的規劃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