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權怎麼分配

遺產繼承 閱讀(2.26W)

遺產繼承權怎麼分配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就開始繼承人,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哪些人有資格成為繼承人?繼承人的順序是怎麼安排的以及繼承權的分配等問題,現在本站的小編為您詳細的解答。

遺產繼承權怎麼分配:

一、法定繼承順序

根據我國繼承法上的法定遺產繼承有先後順序之分。遺產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繼承:

《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規定:

⑴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

⑵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⑶.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注意: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遺產繼承糾紛處理方式:

⑴法定繼承糾紛的處理

法定繼承是指依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將遺產分配給合法的繼承人的繼承方式。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及有關司法解釋,依據下述規定解決法定繼承糾紛。

①繼承權男女平等。

②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④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⑤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⑥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⑦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⑵轉繼承糾紛的處理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尚未實際接受遺產之前死亡的,其應繼承的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的行為。

常見的糾紛有其他繼承人侵犯轉繼承人的繼承權,或者剝奪轉繼承人的繼承權,遇到此種情況,侵權人應停止其侵權行為,並將應由轉繼承人所得份額歸還轉繼承人,並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由於其侵權行為而造成的轉繼承人的損失。

⑶代位繼承糾紛的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如有代位繼承糾紛,依據此條即可保障代位繼承權人的繼承利益。

⑷遺囑繼承糾紛的處理

在所有的繼承糾紛中,出現較多也是遺囑繼承糾紛,例如在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也有未公證遺囑;有書面遺囑,也是口頭遺囑;有同樣內容但日期不一致的遺囑;還有日期不一致同時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的遺囑等等,那麼,在這些遺囑中,怎樣判定遺囑是否有效?以及在數份有效的遺囑中,以哪份遺囑為最終分割遺產的依據?

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如下:

①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②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③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④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⑤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⑥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⑦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⑧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⑨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⑩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⑩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對遺囑的有效性及最終有效性進行判定,並解決實踐中經常出現的遺囑繼承糾紛。在遺囑繼承中,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遺囑是有效可執行的遺囑,但繼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遺產,也就是說,如果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⑸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處理

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被繼承人死亡以後,還遺留有尚未清償的債務,而繼承人很多時候不願意負擔這部分屬於被繼承人的債務,由此而產生法律糾紛。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⑹遺贈糾紛的處理

遺贈糾紛常常發生在遺贈人設立遺囑或者其法定繼承人在實施其繼承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可以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遺贈人將財產用遺囑的方式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時最重要的要看遺贈協議的有效性。如果遺贈協議是在自願、意思明確、清醒、無脅迫的狀態下,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並且符合法律對遺囑的要件規定,應當認定遺贈協議的有效性,並尊重遺贈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

另外,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是財產義務(如債務)。受遺贈權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當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其受遺贈權便自然消失。當受遺贈人不願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但是,當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清償遺贈人的債務應優先於執行遺贈。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為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規定。

⑺遺贈撫養協議糾紛的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可以通過遺贈撫養協議的方式,將自己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遺贈給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同時享受被撫養的權利。如果遺贈扶養協議有效成立,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支付的供養費。

三、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

⑴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⑵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①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

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②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絡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③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④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注:繼續法第二章第十條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有經過民政部門合法收養登記的,非親生也與親生子女具備相同的繼承權利)。

在繼承開始的時候,我們如果不想繼承,可以放棄繼承權,繼承權是怎麼放棄的?是否需要書面放棄?如果您想了解這些問題,歡迎您隨時線上向我們本站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