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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中繼承者怎麼分配遺產

遺產繼承 閱讀(1.17W)

法定繼承中繼承者怎麼分配遺產

一、法定繼承中繼承者怎麼分配遺產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法定繼承人間的遺產分配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二、遺產分配需要特別注意什麼

在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蔘與繼承外,《繼承法》第14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產的權利。法律之所以賦予符合條件的人該權利是因為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特別扶養關係,這是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必然要求。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享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

1、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即使其為繼承人,但若未實際參加遺產分配,屬於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遺產取得權。這種遺產取得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當其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後2年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因此,在繼承開始後,確定遺產的範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遺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分。

2、遺產與家庭共同財產的區分。

3、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和整個家庭所欠的共同債務的區分。例如,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雖然是以其個人名義所借,但用於家庭消費的,應認定為家庭共同債務。

除了法定繼承之外,在其他繼承方式下,其實被繼承人往往都是就繼承的分配作出了安全的,只需要按照相關的安排來執行分配遺產就行了。但如果是法定方式下繼承遺產,那就需要按照《繼承法》等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進行操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