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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離婚時怎麼分配

遺產繼承 閱讀(2.34W)
繼承遺產離婚時怎麼分配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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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時怎樣分配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財產。《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對於具備上述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必須給予照顧,其實際取得遺產份額,應當較其他繼承人多。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絡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對於符合上述情況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數額的遺產,以此作為對這類繼承人的法律制裁。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對遺產的繼承,並不一定非得要有遺囑。只是說遺囑時分配遺產的一種方式,但卻不是唯一的方式。若是沒有合法並且有效的遺囑,那就會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遺產。首先,必須要區分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之後,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通常是均等的分配遺產,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