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後續婚姻如何解除?
重婚後續婚姻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無效,如判重婚罪,後來的婚姻關係自動解除,而不是前段的婚姻關係。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只有受害人或者居委等基層機構提起訴訟,才能構成犯罪,法院才能依法判決,新的婚姻關係也就隨之自動解除,舊的還存在。重婚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係。根據我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犯重婚罪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法律後果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12月14日在《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鉤。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重婚的認定是根據兩種不同的條件來確定的,重婚事實成立的,顯然是需要對當事人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所以第二段婚姻顯然是無效的,另外還需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可以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