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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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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規定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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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期限

《行政強制法》只原則規定限制人身自由是行政強制的種類,以及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一般規定,而沒有具體規定限制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