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應按申請、審查、登記程式辦理。
(1)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收養法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辦理。
(3)登記:經稽核符合收養
二、收養孩子條件有哪些?
被收養人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A、喪失父母的孤兒;
B、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C、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喪失父母或查詢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養人年滿十週歲的,須徵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徵得其配偶同意。
收養人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5)年滿30週歲。(夫妻雙方)
(6)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三、辦理收養登記要提交什麼材料?
(1)收養申請書;
(2)有無子女申請表(計生辦領取);
(3)GA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4)當地縣級報刊登查詢兒童的公告;
(5)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不應當收養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證明;
(7)戶口薄,結婚證影印件;沒有結婚的,由收養人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尚未結婚的證明;
(8)全家合影照、單人照各一張(2寸);
(9)收養人單位或居(村)委會出具的家庭年經濟收入證明。
與其他申請手續一樣,合法的收養手續也需要在準備齊全相關資料之後,向相關機構提出收養孩子的請求,在申請稽核通過之後,需要簽署領養協議,至此存在領養關係。孩子在成年後,也可與養父母協商,解決領養關係,但是依舊需要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