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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收養 閱讀(2.09W)
解除收養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解除收養登記需要材料

1、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市民政局憑法院判決書辦理審批。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市民政局憑法院判決書辦理審批。

4、曾在東莞市民政局辦理過《收養登記證》或外市辦理《收養登記證》後落戶東莞的被收養人;

2、 申請辦理解除收養登記所需材料

解除收養登記申請書;

解除收養登記需要材料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喪偶證明、未婚證明)及收養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