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二、婚姻登記的概述
婚姻登記,是指戀愛的男女之間,為了實現共同生活的目的,依照法定程式,經國家婚姻登記機關核准,取得結婚證的行為。主要內容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
(一)結婚登記
1、初婚登記: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 , 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
2、再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除具備上述條件外, 還應持離婚證件。復婚屬於結婚的一種。
(二)離婚登記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應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對於“婚姻登記需要什麼材料”這個問題,小編通過上述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解答,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了。在實踐中,如果男女雙方想要締結婚姻,那麼他們必須進行婚姻登記,這是我國法律承認的唯一合法有效的婚姻,可以有效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護婚姻關係不被損害,維護社會秩序。最後,其它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