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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貧產檢過錯醫療糾紛案件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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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地貧產檢過錯醫療糾紛案件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一)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醫療過錯,是指醫療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過錯的形式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其中“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過失”則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雖然預見到了卻輕信此種結果可以避免。

根據我國的醫療衛生的法律法規規定。如果在一起醫療活動中,醫生的治療行為經過我國正規的醫學會的鑑定,認為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醫療事故的話,那麼對於他的賠償就應該適用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具體的賠償標準,其中主要的賠償數額是需要具體的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