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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十級賠償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61W)

1、醫療費

醫療過錯十級賠償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治療費用,以及必然產生的治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2、殘疾賠償金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10%×20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3、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4、誤工費 本人日工資×誤工天數

其中,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5、護理費

每日護理費(護理人員的日工資或者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的勞務報酬)×需要護理的天數×護理人員人數

其中,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6、住院伙食補助費

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7、營養費

參照醫療機構加強營養意見確定金額×需要加強營養的天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8、被扶養人生活費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需要撫養的年數×需要撫養的人數×10%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注意事項

1、對於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對於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3、對於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醫療事故以及醫療責任糾紛的情況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遇到了醫療事故或者是醫患糾紛的時候,要選擇性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