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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賠償,對於保護個人權利有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意義,主要是對受害人未來生活損失、治療所需的一種填補,具有維持其將來生活所需的保障功能,具有人身的專屬,故車禍賠償款被法律定性為獲得者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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