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半年土地賠償款一方還能分割嗎?

離婚 閱讀(9.06K)

一、離婚半年土地賠償款一方還能分割嗎?

離婚半年土地賠償款一方還能分割嗎?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徵地補償款是對被徵地農民因失去耕地的補償,是失去土地的農民今後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徵地補償款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公平的,不應當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歸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

理由如下:

1、土地補償款的取得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資格的人,不應享有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認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的前提條件——該財產須具有人身專屬性。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補償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補償款是對夫妻一方因土地徵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補償,具有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

2、從保護失地農民角度來說,土地補償款應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從立法目的解釋來看,土地補償款的實質是對失地農民今後的一種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屬於對共同財產作出的規定種類。土地對於農民來說,具有特殊重要意義,從一定程度上講,它是農民最大和最後的保障,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補償款實質是對失地農民這一特定身份人群的一種生活保障,是失地農民今後生活的主要依靠。

綜上可知,土地補償款對於農民來說,其重要性相當於與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對於身體受到傷害一方的重要性,理應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處理。

二、相關規定

土地補償款的取得具有人身專屬性,尹某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應享有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認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的前提條件——該財產須具有人身專屬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補償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補償款是對夫妻一方因土地徵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補償,具有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

在近幾年中我國的離婚率也是不斷的上升,那麼在處理和解決離婚案件時也是需要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配,在分配時一般會按照男女平等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去執行,如果說雙方對分配的比例出現了爭議後也是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