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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訴離婚現場毆打被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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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次起訴離婚現場毆打被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二次起訴離婚現場毆打被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二次起訴離婚現場毆打被告的法律後果是可能被判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鬨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屬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構成上述情形的,以擾亂法庭秩序罪定罪處罰;如果情節較輕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予以罰款,拘留。

二、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離婚案件開庭以後,原被告雙方在法庭的現場都必須要遵守庭審秩序的,如果原告在法庭現場毆打被告,對於這種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法院肯定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不管跟被告存在怎樣的糾紛,動手打人是非常不理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