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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婚前財產時應該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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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婚前財產時應該要注意什麼

原則上,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其實就是屬於其個人所有的,也就是定性為個人財產。那麼這部分財產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是不可以要求進行分割的。但實踐中,很多人在理解婚前財產時存在一些誤差,同時也有一些地方沒有注意,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這方面的內容。

一、理解婚前財產時應該要注意什麼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需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還是婚前個人財產。例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二、如何分割婚前財產

不得不說,在離婚案件中離婚夫妻對財產的分割是比較看重的,畢竟這是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事情。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之前,需要先區分哪些屬於婚前財產,哪些屬於婚後財產。那麼大家知道婚前財產離婚怎麼分配嗎?根據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首先需要注意究竟什麼才算是婚前財產。按照通俗點的說法,就是夫妻在尚未正式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之前就已經取得的財產,那就算作是婚前財產。而要是在領取了結婚證之後,則就屬於婚後財產了。很多時候婚後財產都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