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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方沒有到庭 | 法院能判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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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方沒有到庭,法院能判離婚嗎?

1998年3月,春暖花開的時節,1961年出生的向女士與1958年出生的冉先生相識,兩人並同居生活。次年2月,兩人生有一女兒。2000年8月16日,兩人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婚後,向女士和冉先生在2001年10月1日,經原××區國土局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佔用集體土地40平方米修建住宅。2004年6月7日,經區國土局批准,擴建為佔地面積70平方米。

隨後經兩次修繕,向女士和冉先生擁有住宅一棟,為一樓一底磚混結構,樓上四間,樓下六間,樓下六間含與樓上結構相同的四間外,另有灶屋一間,豬圈一間。

因修建該房屋,向女士和冉先生共向親朋好友借款15556元,共欠4名工人工錢1350元。

從2005年起,冉先生外出務工。按冉先生後來的說法,他是被妻子“逼”著外出打工掙錢的。

然而直到2007年,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裡,外出打工的冉先生彷彿人間蒸發一樣,一直沒有音信,下落不明。無奈之下,留守家中的向女士只好訴至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她與冉先生離婚

2007年9月19日,區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准許向女士與冉先生離婚;向女士與冉先生所生女兒隨向女士生活,冉先生每月給付自己女兒撫養費150元,並承擔女兒上學期間書學費和醫療費的50%。

鑑於當時冉先生未出庭參加訴訟,對共同財產和債務難以確認,故在離婚判決中,法庭對財產和債務未進行認定處理。

再次起訴分財產債務

可是,久無音信的冉先生卻如神兵天降,在最近回到家中,但此時他已經與向女士事實離婚。已經“休”了的前夫回來了,怎麼辦?向女士只好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由,再次向法院起訴:“我與冉先生原系夫妻關係,2007年9月19日,經區法院判決離婚。當時因冉先生下落不明,對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未予分割,現在冉先生已經回來了,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分割共同財產和債務。”

“我為養家餬口而不得不外出打工掙錢,而向女士卻欺騙法院說我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判決離婚。”在法庭上,作為被告的冉先生辯稱:“房子是我用一生的心血一手砌築在自己的土地上,原告沒有承擔一分錢。原告再三騙我,逼我外出打工,達到佔有房屋的目的。現我已身患嚴重疾病,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經區法院審理查明,在向女士與冉先生的借款及欠款中,2011年1月,冉先生已經歸還了借款7800元,向女士已經歸還了欠款550元。

區法院認為,向女士、冉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其財產應平均分割,債務應平均分擔。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後歸還的借款應視為各自承擔的債務。

日前,區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財產,房屋二樓四間、一樓至二樓之間的樓梯間、一樓的豬圈歸原告向女士所有;一樓房屋四間及灶屋一間歸被告冉先生所有。債務,借欠款餘額共計7756元,由原告向女士承擔;所欠4名工人工錢共計1350元,由被告冉先生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