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官司一方不出庭法院怎麼判?

離婚 閱讀(2.85W)

離婚官司一方不出庭法院怎麼判?


【為您推薦】六合區律師   公主嶺市律師   南溪區律師   鼓樓區律師   市中區律師   雲和縣律師   宜興市律師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時,一方會提出離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的話,可以通過打官司解決。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請求後,法院會擇機開庭審理,要求雙方當事人出庭辯論。有時候不同意離婚的一方會拒絕出庭,那麼離婚官司一方不出庭法院怎麼判?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簡單做個瞭解。

一、離婚官司一方不出庭法院怎麼判

離婚案件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視為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會缺席審判,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因此起訴離婚被告不到庭,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判決: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

二、哪些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離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一方提出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由此可見,法院對待離婚案件是非常謹慎的,通常會要求夫妻雙方到場,並在開庭前進行調解。在離婚官司一方不出庭的情況下,法院會要求其說明原因,如果是因為特殊情況無法到場的,那麼可以實行缺席審判。當符合離婚判決條件的時候,法院會判決離婚成立,並將裁決結果送達到當事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