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總有一些夫妻因為各種原因,最後還是無奈的分手,也就是我們說的離婚。而就離婚來講,並不是人們想象中那麼簡單的。首先需要選擇一個離婚的途徑,然後在按照具體的規定來辦理離婚手續。那究竟夫妻離婚的途徑有哪些呢?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夫妻離婚的途徑有哪些
在我國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兩種途徑:民政局協議辦理離婚和法院訴訟辦理離婚。
1、民政局協議辦理離婚
這種方式辦理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對於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及小孩的撫養權等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雙方代帶好結婚證、身份證等其他有關證件,本人親自到原登記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填寫好夫妻雙方離婚協議內容簽字確認後即刻生效。民政部門發給雙方離婚證。這種離婚手續的時間較快,但前提是必須夫妻雙方對離婚的一切事項都達成一致。這類離婚的概率較低。
2、法院訴訟辦理離婚
對於離婚、小孩撫養或者財產分割等有任何一個不能達成協議的,只能通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而對於夫妻雙方在異地離婚的,不論是否達成一致,都必須通過法院起訴辦理離婚。對於被告方是本地的,原告方只需要提供雙方的身份證影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其他證據材料。
對於第一次起訴辦理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則需在判決生效後半年才能再次起訴離婚手續。一般法院對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大多數會判決准予離婚辦理。對於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沒有離婚證,只有法院出具的判決(調解)書。這個和離婚證效力一樣。
二、哪些情形法院會判決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不同的國家在離婚方面的規定不同,就我國的情況來看,夫妻離婚的途徑主要有兩種,即上文中介紹到的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離婚中,夫妻也有可能出現調解離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