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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的途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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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償債務的途徑有哪些

清償債務的途徑有哪些

債務清償途徑就是指解除債權債務關係的方法。主要分兩大類,即正常途徑和特殊途徑。特殊途徑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判決。

正常途徑是債務人依據約定履行債務時所採用的方法。如企業到期足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還銀行貸款、支付供貨廠商的應付貨款;用合質合量的產品或勞務償付預收貨款等。

特殊途徑是由於債務企業暫時的償債能力或約定條件的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債務時所採用的方法。依具體情況的不同,採用協商、調解、仲裁、判決的方式。

1、協商

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並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在我國法律中,比較鼓勵這一和解糾紛的方式。因為:

(1)有利於債權債務企業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係;

(2)又可避免採取其他方式所花費的開支。但這一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預期時才使用。

2、調解

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並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儘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製度,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判決

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行程式強制執行。

二、債務清償時如何查詢債務人財產

查詢債務人財產的方法是:

1、檢視債務人財務報表

檢視債務人申請授信時或授信檢查時提交的企業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資料,查詢債務人的對外投資、存貨、應收款項等。

2、新聞媒體、中介機構或政府部門披露的債務人財產資訊

密切注意當地新聞媒體、中介機構或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披露的債務人投資、經營或財產變動資訊,如作為上市公司釋出的季報、中報、年報等。

3、通過與債務人內部工作人員交流獲取財產資訊

通過與債務人內部工作人員或交易相對人溝通交流,瞭解掌握債務人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重大財產變動資訊,包括應收帳款、到期債權等。

4、通過債務人的客戶瞭解債務人的應收帳款、預付款項;通過銀行內部各部門和機構獲取財產資訊;通過社會公開或半公開懸賞獲取財產資訊。

5、到公共財產管理及登記機關查詢財產線索:

(1)到房產、土地登記管理部門查詢債務人的房地產(不動產);

(2)到運輸工具登記管理機關查詢車輛、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

(3)到債務人生產經營場所查詢成套裝置或存貨等一般動產;

(4)到人民銀行、工商部門、稅務部門查詢債務人的銀行帳戶或存款;5、投資於上市公司股權的,到上市公司掛牌的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查詢,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到非上市公司註冊登記地的工商部門查詢;

(6)到國家商標總局、智慧財產權局等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查詢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

(7)到海關查詢監管物、保稅貨物;

(8)到國債登記託管機構查詢國債;

(9)到工商管理部門調閱債務人開辦登記、股權登記及年檢資料等,發掘財產線索。

關於清償債務的途徑,我國法律中主要規定了四種,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當事人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來清償債務。實踐中,債務人以各種理由拖延甚至是拒不償還債務的情況並不少見,如果您也遇到了這樣的情況,您就要及時向債務人追討,以避免超時效而追不回欠款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