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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有效情形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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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有效情形有幾種

協議離婚是為我國《婚姻法》所認可的合法離婚形式之一,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離婚協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國法律對此也有相關的規定。

協議離婚是合法的。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時,應該是協議優先為主,則需要對分割問題作出一個明確的約定,如果雙方實在無法調和的,之後再去法院起訴並判決。另外,《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對於財產分割達成書面協議的話,雖然只是雙方之間的協議,也是具有法律約束力,自然當事人在離婚之後就應該按照協議中的內容來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就此協議內容(主要是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問題)在離婚一年內反悔,符合法定情形也是可以申請法院撤銷。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離婚協議都是有效力的。

離婚協議有效情形有幾種 第2張

第一,雙方不能在離婚協議中有約定限制雙方離婚之後再婚的內容,因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權利,包括結婚、離婚和再婚的自由;

第二,雙方不得在協議中出現限定人身權利的相關內容,例如限制對方不得再生育子女;

第三,雙方不得約定違反法律所賦予的義務,例如約定不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不承擔撫養費等。

所以我國法律所保護的婚姻協議,一定要是經過雙方協商並在平等自願的、條件下所簽訂的,其主要內容是圍繞著財產分割的,但是雙方如果能平等協商撫養權的歸屬並且是有利於子女的成長的,也是可以被認可的。

離婚協議有效情形有幾種 第3張

綜上,我國法律是認可協議離婚的方式的,並且一定條件下所簽訂的離婚協議的效力也是能夠受法律所保護的,但是也不能違反相關的禁止性規定,例如關於限制人身權、生育權或者婚姻自由權等的內容自然是無效的。不過在離婚協議中,當事人卻可以約定一方支付另一方賠償或者一方淨身出戶,此時並不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只要是雙方自願並且協商一致作出的約定,那麼還是會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