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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婚姻有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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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婚姻有幾種情形

婚姻無效主要是因為男女結合時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此時產生的婚姻關係就是無效的。法律上對無效婚姻進行了相關的規定,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婚姻。那麼無效的婚姻有幾種情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無效的婚姻有幾種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由此可見,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係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可撤銷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屬於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屬自始無效婚;一般性違反公益要件或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屬可撤銷婚。

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

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了在以上四種情形下的婚姻是無效的,因此男女在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在處理無效婚姻的過程中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建議先諮詢一下本站的線上律師,我們的專業律師將詳細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