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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幾種?

婚姻登記 閱讀(1.35W)

一、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幾種

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幾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當事人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在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情形中,並不包括結婚程式不合法這一條,因此因結婚程式不合法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綜上可知,要是當事人的結婚程式不合法的話,那麼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因為這並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其實是兩個概念,其中屬於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那就是當事人一方在締結婚姻關係的時候是受到了脅迫,這種情況下的婚姻才是允許去申請撤銷的。而宣告婚姻無效,一般可以申請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