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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可以申請離婚嗎 | 是否可以在異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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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可以申請離婚嗎,是否可以在異地離婚

我們知道,男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必須要在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換言之也就是說男女不能在異地辦理結婚登記。那日後要是夫妻破裂的話,是否能在異地申請離婚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異地可以申請離婚嗎

異地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也就是民政協議離婚。但可以向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當然雙方同意離婚的話,直接出調解書即可。

通常情況下,我們說的申請離婚,往往是指夫妻協議離婚,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協議離婚的只能向夫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提出,那麼夫妻申請離婚的就不能在異地辦理。

二、如何在異地辦理離婚

方法一: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四)離婚協議書;(五)結婚證。

方法二:

你們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如果要協議離婚,應當回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機關辦理。

三、異地離婚應該如何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麼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以上的介紹,我們知道要是夫妻是申請離婚的話,那是不能在異地辦理的,不過可以在異地進行訴訟離婚。更多離婚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