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可不可以請求撤銷

離婚 閱讀(2.61W)

離婚協議屬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民法典,也就不適用於民法典中關於贈與的規定。另外,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說,男女雙方的有關財產處理的離婚協議,不僅經雙方簽字同意,而且經過了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具備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不能隨意反悔撤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可不可以請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