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需要的證件有哪些

離婚 閱讀(2.4W)

離婚需要的證件有哪些

在生活中,往往有不少不如意的婚姻,當婚姻關係進行不下去了,婚姻的雙方往往都會選擇離婚

婚姻關係在我國是受法律保護的,要離婚也不是拍拍手玩玩就能夠搞定的事情。

對於婚姻雙方能夠在財產分割和撫養權歸屬問題上協商一致的,往往離婚是最快,而且最不麻煩的,往往只需要到當地的婚姻登記處進行離婚的登記,然後就可以拿到《離婚證》了。

至於說,雙方沒有能夠達成一致,在財產、撫養權問題上有的皮扯,那麼就需要對簿公堂了,就需要到當地法院,進行離婚訴訟,由司法機關對相應的問題,根據法律做出裁決。

那麼,兩種情形的離婚,要順利辦成,需要什麼樣的材料呢?

(一)協議離婚

這種離婚最方便快捷,也最省心。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中的規定,婚姻雙方只需要帶上能夠證明自己身份的戶口簿和身份證,能夠證明兩個人婚姻關係的結婚證,兩個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以及用來辦理離婚證的登記照片就行了。

帶上這些材料,去到當地的婚姻登記處,就可以拿到《離婚證》,順利離婚了。

(二)訴訟離婚

對於第二種情況,就有一點複雜了,因為雙方沒能夠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所以婚姻登記處,是不能夠為其辦理離婚登記和離婚證的。

所以,訴訟離婚是需要到當地的法院,提起起訴,然後讓法院來進行財產和撫養權等問題的劃分。

而訴訟離婚需要的材料就多一些,首先你要起訴,得先寫好起訴狀,然後再帶上身份證、結婚證以及戶籍證明,到當地的法院上訴。

當然了,如果想要訴訟的結果更加的偏向自己所想的方面,就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來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方面達到自己的最大利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