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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你好離婚協議後,就可以去民政局辦理登記離婚手續。去民政局之前,當事人需要搞清楚登記離婚需要的證件都有哪些?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認為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式是怎樣的,會很複雜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登記離婚需要的證件有哪些
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登記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1、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2、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3、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應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手續,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找不到其結婚登記檔案,本人結婚證又丟失,可到辦理結婚登記時居住地的戶籍管理機關出具原在該地居住的戶籍證明,並由雙方當事人出具該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並經公證的宣告書及內地親友出具的保證書。
二、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式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向當事人講明民法典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3、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4、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5、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登記離婚的程式比較簡單,當事人只要準備好相關證件材料,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登記離婚,當事人必須簽訂離婚協議,作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還要對財產、子女撫養等事項作出處分。只不過,很多人都不知道應該怎樣簽訂離婚協議,常常引發一些糾紛。這個時候,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