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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離婚分居證明怎麼寫

離婚 閱讀(2.18W)

分居證明
協議人(男方):姓名___、年齡__、民族__、戶籍所在地(未在戶籍所在地的,列出現住地)、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
協議人(女方):姓名___、年齡__、民族__、戶籍所在地(未在戶籍所在地的,列出現住地)、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
雙方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____年__月__日生育子女__。現雙方就分居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__與__自願分居。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根據客觀情況,詳細列明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夫妻共同財產暫歸夫妻一方管理。
三、夫妻共同債權、共同債務有:詳細列明。
除已列明的共同債權、共同債務外,分居期間發生的債權和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享有或承擔。
四、分居期間,婚生子女的監護權,暫歸__。
五、夫妻在分居期間的所得為各自所有。__六、 另一方__給付撫養費__元/月。給付方式:__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每月享有__次探望權。在每個月__,時間為__。探望地點為__。遇有特殊情況,探望次數、時間、地點等可由雙方根據子女情況另行約定。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協議人:___
協議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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