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與精神病人離婚起訴狀

法律 閱讀(4.84K)
與精神病人離婚起訴狀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怎麼與精神病人離婚


與精神病人離婚時,涉及到精神病人病情的人都、司法程式如何適用的問題。


  (一)精神病的認定

審理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首先要確認案件當事人是否確實患有精神病。根據醫學定義,精神病是由於視丘、大腦功能紊亂及病變而發生的感覺、記憶、思維、感情、行為等方面表現異常的病。其具體表現多種多樣,有的意識完全喪失,有的是間歇性的。由於當事人的親屬大多沒有精神病學常識,因此不能僅憑想當然的一般觀察作為確定為精神病的依據。法官可在與當事人的談話過程中,通過觀察掌握其思維能力和言談表現,初步確認其是否患有精神病,當其精神病影響案件定性時,人民法院一般會委託司法精神病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二)司法程式的適用

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在實體處理之前必須程式合法。具體包括以下兩方面:

一是精神病患者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離婚訴訟,需要為其設定訴訟代理人。對已設定監護人的,應由監護人代理訴訟;未設監護人的,應按《民法通則》第17條第一款中的順序指定監護人代理訴訟。

二是鑑定程式是否有必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認定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或者參照醫院診斷、鑑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鑑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
另外,由於鑑定費用較高,從司法為民的角度看,法官應靈活掌握是否有必要啟動鑑定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