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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與精神病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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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與精神病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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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因為工作等方面帶來的壓力,讓不少心理承受能力差的人崩潰,從而患上精神疾病。在這種情況下,對於他的配偶來講也是不小的挑戰,雖然想離婚,但卻不知道應該如何與精神病人離婚。下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麼與精神病人離婚?

與精神病人離婚時,涉及到精神病人病情的人都、司法程式如何適用的問題。

(一)精神病的認定

審理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首先要確認案件當事人是否確實患有精神病。根據醫學定義,精神病是由於視丘、大腦功能紊亂及病變而發生的感覺、記憶、思維、感情、行為等方面表現異常的病。其具體表現多種多樣,有的意識完全喪失,有的是間歇性的。由於當事人的親屬大多沒有精神病學常識,因此不能僅憑想當然的一般觀察作為確定為精神病的依據。法官可在與當事人的談話過程中,通過觀察掌握其思維能力和言談表現,初步確認其是否患有精神病,當其精神病影響案件定性時,人民法院一般會委託司法精神病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二)司法程式的適用

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在實體處理之前必須程式合法。具體包括以下兩方面:

一是精神病患者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離婚訴訟,需要為其設定訴訟代理人。對已設定監護人的,應由監護人代理訴訟;未設監護人的,應按《民法通則》第17條第一款中的順序指定監護人代理訴訟。

二是鑑定程式是否有必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認定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或者參照醫院診斷、鑑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鑑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另外,由於鑑定費用較高,從司法為民的角度看,法官應靈活掌握是否有必要啟動鑑定程式。

二、與精神病人離婚法院怎麼判?

法院在處理與精神病人離婚的案件時,一般主要遵循以下幾方面的原則:

一是婚前隱瞞病情,婚後久治不愈的,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亦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二是雙方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時間也較長,並生育子女的,對方提出離婚,法院應對其進行法律和道德方面的教育,以不離為宜;

三是如果患者一方確係久治不愈,完全喪失意識和勞動能力,甚至威脅到對方和子女的人身安全,雙方無共同生活基礎的,法院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後可准予離婚。因此,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

經過認定患上了精神病,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此時配偶可以要求離婚,但也是不能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也就是說,與精神病人離婚的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而此時精神病人一方需要由其監護人代為出庭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