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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兩歲半如果離婚怎麼判

離婚 閱讀(3.21W)

一、孩子兩歲半如果離婚怎麼判

兒子兩歲半如果離婚怎麼判

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時,如果育有一名兩歲半的孩子,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各項條件來確定撫養人,以經濟條件和道德品質為主,去選擇對孩子成長最有利的一方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1084條和第1085條是對離婚後子女的基本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力求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二、在哪些情況下才可以變更撫養權

《 最高人民法院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有明確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所以孩子兩歲半,是屬於兩週歲以上但不足八週歲的範疇。在此年齡段內,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一般是先經過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司法訴訟的程式解決。多數情況下,法院會優先考慮對孩子的成長更為優勢的一方作為撫養人。如果判決的撫養人在撫養過程中因撫養人健康問題無力撫養或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孩子的撫養權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