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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提出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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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提出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不得提出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關係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以上是協議離婚的法律規定,現實中很多當事人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夫妻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從而通過訴訟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即訴訟離婚。

但是我國《民法典》明確了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女方往往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在照顧家庭的生活中承擔了更多的責任,特別是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以及中止妊娠後一段時間之內,無論是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比較脆弱,需要得到特殊的照顧和安慰。如果男方提出離婚,對於女方的身心容易造成很大的傷害。因此我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當然,本條規定是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如果在上述期間內,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離婚請求。

提出離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權利,但從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保護軍婚的角度出發,婚姻法對提出離婚作了如下限制。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同時,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