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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離婚 閱讀(9.68K)

男方在下列三種情形下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
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有兩種情況可以例外:
1、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
2、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審判實踐,主要指以下幾種情況:
(1)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婚後主動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懷孕的。包括女方婚後賣淫、與他人通姦、姘居或重婚而懷孕的;
(2)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其合法權益受到女方嚴重侵害的;
(3)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三十一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哪些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