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破產清算>

公司非破產的清算程式

破產清算 閱讀(5.73K)

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而進行的一個程式,包括計算、核實等。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式,社團登出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本文將詳細介紹有關非破產的清算的清算程式。

公司非破產的清算程式

一、公司非破產的清算程式

(一)非破產普通程式

公司解算以後,清算組接管公司以前,公司的一切財產均由董事會負責保管。當清算組成立以後,公司董事會應將公司全部財產及賬簿交由清算組接管,由其開始進行清算活動。

具體的程式如下:

1、接管公司

2、清理公司財產

3、接管公司債務

4、設立清算帳戶

5、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

6、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為了解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

7、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

8、處理公司財產

9、清償債務

10、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11、制定清算方案

12、確認並實施清算方案

13、提交清算報告

14、辦理登出登記

15、追加分配

(二)非破產特別清算

1、特別清算的啟動

公司解散後15日內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後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行為的,公司股東、債權人可以向公司註冊地或主要營業地的基層或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特別清算。

2、清算組的組成

人民法院可以從公司股東或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清算組成員。

3、人民法院的許可權

(1)審查申請人的申請並作出裁定;

(2)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

(3)特定情況下裁定非破產清算轉為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