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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繼承權的條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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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約定繼承權的條款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約定繼承權的條款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書中關於繼承權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遺產繼承應該是單方法律行為,而離婚協議需要兩個人共同協商,遺產繼承權人應該由當事人自己做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直接採用繼承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的規定。

二、自然人可以怎麼立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總而言之,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繼承權根本就違反了國家法律制度,比如雙方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就約定以後房產由子女繼承,這樣的條款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因為這不是立遺囑人自己做錯的決定,就算立了遺囑,遺囑未生效之前都能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