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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的繼承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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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的繼承權是否有效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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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的繼承權

這個問題要先看男方再婚時,女方帶來的孩子年齡多大,如果該孩子當時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沒有行為能力,並且孩子和繼父與母親一同居住,繼父對孩子履行了撫養義務的,這個孩子就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樣的繼承權。

離婚子女的繼承權的繼承發生時,需要首先分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的一半歸男方現任妻子所有,剩下的部分再分成三等分,現任妻子、婚生子女、繼子女各一份。房產如果是男方作為房屋產權人,沒有與再婚妻子辦理共有,應該算作男方的再婚前財產,屬於男方個人所有,男方先於再婚妻子過世的情況下,該房產也是分為三等分,現任妻子、婚生子女、繼子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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