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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債務分擔的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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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書債務分擔的約定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書債務分擔的約定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書債務分擔的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在離婚時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一切債務由一方承擔,但是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債權人。

二、夫妻離婚債務處理

(1)虛假債務,即一方為多分財產或分割時不吃虧或對另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債務有疑問或企圖抵消對方的債務分擔請求而製造虛假債務。

(2)存在夫妻共同債務,但借據或債務憑證上借款人僅為夫或妻一人。名為一人之債,實際為夫妻共同債務。

(3)存在夫妻單方個人債務,但卻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

由於在結婚期間,難免一方會在沒有告知另一方的前提之下,就與其他的主體建立了債權關係,故而這也就導致了很多的離婚時,雙方對於債務的分割存在爭議的原因之一。此種情形,若是主張自己並不知情債務關係的建立的,會被認定為是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