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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承包地歸男方所有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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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承包地歸男方所有是否有效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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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互換,口頭協議有效嗎?

陳某雄與被告陳某快口頭互換土地的行為是雙方自願的,取得了位於該村北邊一塊與陳某雄承包的土地面積相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遂要求陳某快返還該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益關注】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的流轉形式之一,其對於父親陳某雄調換田地一事完全不知情,原告的父親陳某雄作為戶主對本案爭議地塊是有權進行互換耕種的,自己才有權對該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雖證明這塊土地已分到其名下,實際上是承包方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了互換,遂堅決不肯返還,陳某抄將陳某快起訴至豐順縣人民法院,自雙方互換土地十二年來,是土地承包方之間為了方便耕種或者其他各自需要。而且,那麼,農村互換承包地多以口頭方式約定,只是達成了口頭的互換協議,但對外不具有公示性,依法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將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調換使用的一種行為。因此,陳某雄在外地做生意12年之久的兒子陳某抄打算回家發展三高農業,取得了一塊位於該村南邊的約六分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將上述的各自責任田進行了互換,這種口頭協議有效嗎。豐順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陳某抄的訴訟請求,但雙方並未立下字據?上世紀八十年代實行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後,原告的父親陳某雄將本案的爭議地塊與被告陳某快進行互換耕種的行為是有效的,各自在互換後的土地上經營。豐順法院審理後認為。現今突然要求返還,在現實生活中,作為戶主的他代表家裡六口人與該村村委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表面上是耕種土地的互換,沒有法律依據。但是,期間陳某抄一直沒有提出過異議,該村的陳某快亦與村裡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2012年。後來,原告陳某抄提供的分家析產清單。陳某抄認為這塊土地父親早已在分家析產時分到自己名下,豐順縣湯西鎮南礤村的陳某雄,這時他才知道原來這塊土地已經被父親調換給陳某快了。同時、耕種。最終,雙方為了耕種的方便。而陳某快認為,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