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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精神損失30萬的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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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精神損失30萬的約定是否有效?

一、離婚協議精神損失30萬的約定是否有效?

在離婚案件中,由於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另一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而不是先要求離婚就可以獲得賠償。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害主體

一般侵權的主體(即加害人)範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的侵權主體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能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侵害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很廣,可以包括一切作為和不作為。而離婚侵權行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為。

3、被害主體

一般侵權的被害主體範圍很廣,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物件

一般侵權行為的侵害物件既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質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物件只能是人身。其侵權行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的損害。

綜上所述,在一些離婚案件中存在過錯情況,比如一方出軌和他人同居或者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這樣如果走協議離婚的,應該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清賠償情況,離婚損害精神賠償的數額雙方確定,只要是合理主張,雙方自願的,30萬金額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