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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精神病人離婚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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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精神病人離婚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一、與精神病人離婚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1)對於精神病人的特殊性,起訴到法院離婚,首先會審查患有精神病的配偶在離婚過程狀態中是否屬於精神病發病期,如果該精神病人能自主表達意思的時候,這和正常人離婚程式一樣。若是病發期,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會依法指定其父母或其他作為法定代理人,由其父母代理其參加訴訟。

(2)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標準是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此雙方只要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法院都會依法准予離婚。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二、一方患精神病離婚要注意什麼?

處理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需注意兩個程式方面的問題:

1、精神病人的訴訟能力問題。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神志清醒時,應儘量保障其訴訟權利,不應強行為其設定訴訟代理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需要為其設定訴訟代理人,一般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

2、結案方式的問題。離婚訴訟屬於身份關係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本人表明是否願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這種意見,而患精神病的離婚當事人本人如果無訴訟行為能力,這類案件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必須由人民法院以判決的方式處理。

三、精神病人怎麼辦理離婚?

精神病人的情況不同,離婚的程式也不同。

精神病人分為三種:

一是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的;

二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的;

三是有時能夠辨認,有時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的。

一般而言,精神障礙患者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因此,精神病人本人或者配偶要求離婚的,只能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分割離婚財產時,應適當給精神病人多分,並判定另一方離婚後給予某些護理和照顧。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對精神病人未盡扶養義務的,以及精神病人因治療所支出的醫療費,以及必要的、合理的生活費,精神病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行使給付請求權,要求對方及時支付。總之,目的是為了切實保護離婚訴訟中精神病人一方的各項合法權益。

如果當事人的精神病不是屬於間歇性精神病,這樣的話,當事人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本就不可能在民政局能辦理到結婚證,所以,雙方既然沒有結婚也不存在著所謂的離婚。或者說這種精神病是間歇性的,婚前當事人隱瞞了自己,這樣導致感情破裂的話,法庭會判決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