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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怎麼起訴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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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怎麼起訴對方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裡面,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破碎無法挽回,但是夫妻雙方中間的一方不同意進行離婚或者是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的財產分配有爭議的時候,夫妻雙方無法和解只能夠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程式來進行起訴離婚了,但是很多人對於應該怎樣提起法律並不瞭解。

第一、應該怎麼進行起訴離婚呢?

1、當事人寫清相關的民事訴狀,在民事訴狀的第一部分應該寫清楚這一離婚時間裡面的原告以及被告的姓名、出生時間、性別、所屬民族和所在的住所地,在民事訴狀裡面的第二部分應該寫清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民事訴狀裡面的第三部分應該寫清楚這一起離婚時間的事實以及相關的緣由,把當事人雙方什麼時候結婚、什麼時候生小孩,以及因為何種原因想要離婚等等這一些具體情況都要寫清楚。同時這份訴狀最好是列印,在訴狀最後面手寫上自己的簽名;

2、當事人到居住地所在的基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進行立案,並且辦理相關的立案手續;

3、當事人進行立案的時候應該遞交相關的2份民事訴狀、雙方的結婚證書以及夫妻雙方的身份證(這裡面最起碼要帶上自己的身份證)、有小孩要帶上孩子得的戶口本或者是相關的出生證原件,如果夫妻雙方有共同財產需要法院來進行分割的,還應該帶上相關的財產證明,例如房子的房產證或者機動車輛的一個行駛證等等。上面所提到的全部材料證據都需要提供2份影印件(其中一份交給法院,另外一份發給對方當事人);

4、這一起離婚案件要進行立案,需要繳納相關的一些費用;

5、當事人將所交納費用的票據以及相關的材料一起交給法院進行立案,當事人回家等待法院的相關通知;

6、法院會根據相應的規定來安排這一起案子開庭時間,並且將當事人所提交的訴狀副本、關於案件的相關性證據和其他的一些材料一起送達給這個離婚案件裡面的被告,再通知了被告之後,會告知原告人具體的開庭時間,當事人需要到相關的法院去領取開庭的傳票;

7、如果在這離婚案件裡面,對方願意離婚或者是雙方就爭議達成共識,法院一般會安排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案件裡面,調解是法院開庭審理的一個必經程式,如果法院在開庭之前沒有組織雙方調解,也會在開庭的時候提問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調解成功的話,法院就會發《民事調解書》,調解的可能性有兩種,一種是雙方當事人調解離婚,也可能是雙方當事人同意不離婚,就此結案;

8、如果沒有辦法調解的話就會開庭審理,在開庭的時候還是沒有辦法進行調解的,法院就會進行相應的判決,最終給雙方當事人發《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