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有哪些

離婚 閱讀(1.22W)

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有哪些

男女要成為合法夫妻的,需要按照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之後才能成為夫妻。另一方,要是想解除婚姻關係的話,也是要根據要求來辦理離婚手續,不過此時有方式可以選擇。那麼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有哪些

解除婚姻關係又被稱作離婚,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離婚包括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也就是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但是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是當地民政局)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男女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就可以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有爭議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途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的不同方式之間可以轉換嗎

基於離婚案件的複雜性,一般情況下都是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進行協議,畢竟協議離婚時間短、費用低、壓力小。但涉及到財產數額較大,或者雙方都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情況下,協議的難度比較大,一方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由協議離婚向訴訟離婚進行轉換。在訴訟的過程,雙方也可通過自行協商或者通過朋友、家人的勸解,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從而撤訴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也可能會涉及到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的轉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式審理”。第13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式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式審理,並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2、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轉入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來看,我國主要規定的是兩種,即協議方式與訴訟方式。現實中,想要離婚的夫妻多半都是先選擇協議方式,要是無法協議離婚的話,那麼才會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涉及到離婚官司的情況下,當事人最好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這樣才能爭取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