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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關係的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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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婚姻關係的流程有哪些

解除婚姻關係的流程有哪些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解除婚姻關係有哪些條件

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係是依據當事人自願建立的。婚姻關係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自願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係是依據當事人自願建立的。但是,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問題上,不少人對婚姻自由的理解,是缺乏全面認識的。從法律的角度看待當事人基於婚姻自由解除婚姻關係,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基於婚姻自由解除夫妻關係,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即可以無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關係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和好無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准許當事人離婚。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定條件。因此,在當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關係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國家和法律對公民婚姻關係的存亡進行干預,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為主要標準來決定干預結果的。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法定標準。

3、其他條件

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如:婚姻無效、婚姻可撤銷。

怎麼解除婚姻關係

1、進行離婚登記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通過訴訟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3、申請宣告婚姻為無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4、申請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離婚後戶口遷回孃家需要什麼手續

1、訴訟離婚的戶口遷移手續:

(1)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2)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並在戶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戶日期和原因。

2、協議離婚的戶口遷移手續戶口遷移時必須要有落戶的地址,才能夠順利辦理。辦理戶口遷移,必須先落實後落戶的地址,取得落戶的地址同意遷入的證明,再到現在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最後才由本人帶著相關材料到落戶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當然,各省份關於離婚戶口遷移的具體手續辦理會有不同的規定,如需要準備什麼材料和證明遷移手續等,亦可到所在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進行諮詢。

離婚後戶口遷回孃家需要攜帶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到當地派出所進行辦理分戶或者遷移戶口的手續。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願及繳納原戶口簿辦理戶口遷移的話,可以按照調解書之間辦理遷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