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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的解除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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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解除是對收養關係的終止,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隨即終止。對於收養關係的解除目前我國有兩種方式解決,一是雙方協議解除,二是一方當事人提出要求解除,通過調解、訴訟進行收養關係的解除。

收養關係的解除方法有哪些?

第四章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收養關係的解除,意味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不再承擔家長與孩子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孩子的親身父母也就順其自然的恢復了對子女的贍養義務,恢復了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我國法律規定,對於養父母年老體弱者沒有經濟生活來源的,在將養子女贍養長大後,應當由養子女承擔養父母的身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