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案被告不出庭應該怎麼判

離婚 閱讀(1.23W)

一、離婚案被告不出庭應該怎麼判

離婚案被告不出庭應該怎麼判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的被告能出庭而不出庭的,可以進行拘傳,經拘傳後仍然不出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決。

一般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被告未到庭,原告又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則缺席判決不準雙方離婚。過半年之後,原告再行起訴離婚的,如果法院向被告送達了相關的應訴手續,原告又提供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缺席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1條之規定,只對送達方式作明確的規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但未就公告期滿送達文書已完成,能否就離婚案件因當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決作出明確規定。

二、離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有什麼後果

1、不參加庭審,分割財產吃虧

在離婚案件中,若被告不參加庭審,等於喪失了話語權,在財產分割上有可能吃虧。

比如夫妻雙方共有一處房屋,法院通常會判歸該房為到庭一方所有,判決到庭一方給予未到庭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而由於房屋有升值空間,所以大部分人是希望要房而給予對方補償的。

此外,雙方有哪些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法院也通常會採納原告一方意見。

2、對財產分割不服,不能另行起訴

如果被告在判決生效後認為判決分割財產有誤,只能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申訴,不能另行起訴。如果被告在判決生效後認為還有一些財產在之前的訴訟中沒有處理的,可以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案由起訴要求補充分割這部分財產。

認為如果不出庭參加離婚訴訟,夫妻雙方就無法離婚的想法是荒謬的。雖然此時不太可能調查夫妻之間的情況,但缺席判斷還是可以的。只要對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關係確實已經破裂,夫妻離婚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