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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准予分居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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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准予分居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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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夫妻在分居一段時間之後,可能更加覺得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變淡了,因此離婚的念頭就會越來越重。那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是否准予分居夫妻離婚呢?要想解答這個問題,需要看分居夫妻是否滿足了規定的分居離婚的條件,若滿足那麼才會准予離婚。

一、是否准予分居夫妻離婚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關係不斷惡化,導致夫妻分居,而後提出離婚的,應當從分居現象調查瞭解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決定是否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認為:“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原因導致夫妻分居,對夫妻分居現象和分居年限,不可以任意去理解,分居應由感情惡化,無法共同生活,並且符合法定的分居要求,方可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和依法處理。

二、夫妻分居滿幾年申請離婚法院才能支援?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因為《婚姻法》是2001年修訂,且效力高於司法解釋,所以應該以《婚姻法》的規定為準。但必須注意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其他因工作、學業等原因,分居兩年以上的,也不能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以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為由請求離婚的,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其一,客觀上夫妻沒有共同生活,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夫妻之間已經不同床共枕、沒有相互關照、日常生活也完全分開互不相關。

其二,主觀上有分居的意思。即夫妻一方或雙方拒絕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僅有分居生活的客觀事實,尚不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其三,分居的期間必須達到兩年以上,分居期間應該是連續不間斷的。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的,但中間因暫時和好又恢復共同生活的,不能將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相加計算。注意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兩年由原告負責舉證。

此時需要看夫妻分居是否是因為感情不和,同時持續分居的時間是否達到了兩年或更長的時間,若都符合的話,那麼此時就可以認定夫妻之間感情已經破裂了,因此也就可以准予夫妻離婚,結束婚姻關係。